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规范接待程序,接待方案要经过单位领导审批。
二、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规定的范围开展,规范安排接待规格。不准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准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准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准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
三、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准安排的非定点接待的高档宾馆、饭店;不准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准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工作餐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不准超标准安排,不准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准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准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准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准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准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准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四、严格接待经费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费奖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不准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准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准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准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准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准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五、严格公务接待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管理,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相关制度规定,以身作则,做好表率。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国内公务接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纪依法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要求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摘自《关于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纪律的通知》(桂纪发〔2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