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式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赠送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企业要根据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内容和招待对象,在控制标准内,分档确定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的标准。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审批、报销等程序。对企业负责人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由企业相关部门编制预算并组织安排,应当首选本企业食堂或者协议酒店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外事招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企业开展业务招待活动,宴请不得奢侈浪费。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娱乐、休闲等经营场所活动。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子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接待活动。
企业负责人的食堂、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内部场所进行业务招待活动,应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企业应当建立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关部门及时结算。业务招待费报销应当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以及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不得以各种名义向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内部审核内容应包括业务招待类型、招待日期、招待对象的单位、来宾人数、陪餐人数、经费预算经办人签名、相关负责人审批等内容。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摘自《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1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