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员工行为 ,保障企业与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部门和所属企业(含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含临时用工、退休返聘、劳务派遣等人员)。自治区管理的干部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惩包括奖励与惩处两方面内容。奖励是指对少数集体与员工个人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所给予的物质与精神奖励。奖励属于行政性奖励,不包括按业绩考核定期发放的生产经营性奖励(奖金)以及由党、团、工会组织给予的奖励。惩处是指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分与处理 ,包括经济赔偿、扣减必要奖金与薪酬。对于违规、违纪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但未构成犯罪的,以及违反集团公司 、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生产、安全等操作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奖惩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规范行为、奖罚分明。通过行为规范引导、约束员工行为,奖励先进、弘扬正气,惩罚违规违纪、损害企业利益等行为,不断促进队伍整体素质提高。
(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员工不规范的行为要及时教育与引导,凡能通过教育解决问题的应以教育为主;对违规违纪的行为应区别情节,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施奖励或惩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章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尤其是惩罚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四)程序合规、手续完备。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 、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报批手续,不越级、不推诿,谁管辖、谁负责,分工合理、责任明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根据集团公司发展需要修订《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二)负责牵头集团公司级先进集体、先进班组、优秀管理者、先进员工等奖项组织评选、批准与表彰工作;
(三)负责监督与协调本部部门及所属企业开展奖励授予与组织评选活动。
(四)负责奖励资金筹集、分配与使用管理,奖励集体或个人一次性物质奖金标准、奖金支付总额;
(五)负责牵头对有重大影响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六)负责牵头监督、指导与协调本部部门和所属企业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调查处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部门和所属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执行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制度情况;
(二)负责受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和本部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四)负责监督与指导所属企业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纪检监察室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二)负责企业本级及以下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奖励组织评选、审批,兑现奖励待遇;
(三)负责向上级机关推荐集团公司级及以上集体与个人奖励人选;
(四)负责集团公司管理干部以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与操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五)负责监督、指导与协调所属基层单位员工奖惩工作。
第三章 奖 励
第一节 奖励条件与形式
第十条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与个人奖励两种类型。集体奖励包括:对先进单位、先进组织或先进班组奖励。获得集体奖励的人员,不影响员工个人按规定应获得的奖励,具体由各奖励单位或组织根据获奖条件确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企业根据集体或个人的先进事迹与影响程度、贡献大小给予不同层级相应奖励。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社会影响大、效益特别显著的集体或个人,在获得企业内部相应奖励同时,也可以再申报集团公司级或国家级奖励,集团公司也可根据其先进事迹情况,直接给予集团公司级的相应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在生产、管理、技术或者其他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创新、技术改进或者提出提质增效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生产、优化工艺、节能减排、增收节支、环境保护 、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企业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在抢险救灾、防止和消除重大事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做出贡献的;
(七)在重大项目推进、科研试验、技术改造、工程建设 、专项工作和重点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参加国际、国内职业技能竞赛或体育比赛及在企业岗位练兵等比武竞赛活动中成绩突出的;
(九)见义勇为或者同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十)维护社会、企业、员工队伍稳定,有显著成绩的;
(十一)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十二条 奖励包括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两种形式。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可以根据需要相互结合使用,即:在获得物质奖励的同时也可获得精神奖励,在获得精神奖励时也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物质奖励可以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奖金)或同等价值实物奖励,也可根据需要安排一定时间带薪休假或国内外学习考察活动。
第十三条 一次性物质奖励的标准,由奖励单位参照本单位员工上年年人均工资 3%-20%确定。对于少数社会影响特别大 、贡献特别大或在经济、技术、管理、操作技能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集体或个人,集团公司或企业可以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奖励标准由奖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参照社会奖励水平综合确定 。集团公司与企业的特别奖原则上不得重复给予。二级企业及以下企业一般不实行直接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制度,需要给予特别奖的集体或个人统一报集团公司批准后,由企业直接给予。一次性特别奖的奖金在本单位工资总额中列支。
第二节 奖励种类与程序
第十四条 奖励原则上分为集团公司级奖励、二级企业级奖励与三级企业级奖励三个等级。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级奖励种类包括:
(一)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通报表扬;
(二)集团公司嘉奖;
(三)集团公司记功、记大功、记特等功;
(四)授予集团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包括优秀管理者 、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二级企业级奖励与三级企业级奖励的种类由所属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上一级管理机关及国家级荣誉称号评选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与推荐人数限额逐级推荐申报。
第十八条 奖励批准权限,按照给予哪一层级的奖励,就由哪一层级的主管部门审批,即谁奖励谁审批。
第十九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授予集体或个人奖励建议,并填写集体或员工奖励申报材料;
(二)按照规定批准权限向负责审批单位或组织申报;
(三)审批单位或组织审核并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审批单位或组织正式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节 奖励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集体与个人的奖励授予,除重要项目或事件适时授予外,一般结合业绩、年度考核与评比进行,有规定周期的间隔应在一年及以上。通报表扬、嘉奖、记功一般就某项工作、活动或突发事件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贡献等情况适时授予。对于符合奖励条件但已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授予集体与个人奖励应注重实效,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授予集体奖励的单位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单位总数的10%以内;授予个人奖励的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企业用工总人数的 5%之内。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或个人,由审批单位颁布奖励决定。除通报表扬外,其他奖励应颁发奖励证书或奖章,并可按照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所属二级企业进行集体或个人奖励的,需将奖励方案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备案,注明奖励项目、奖励范围与名额、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等。
第二十四条 授予集体或个人奖励,应按照员工管理权限 ,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奖励的审批资料应及时归档,应存入本人档案的,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不得违反本办法自行设立或未经批准设立奖励项目或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对发现受奖的事迹失实,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奖励单位应撤销奖励决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责任人及责任单位领导相应处罚。
第四章 惩处
第一节 处理方式与运用规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员工的行政处理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两种形式:
(一)组织处理。根据违规违纪情节轻重情形进行组织处理 ,具体包括提醒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 、责令辞职等方式。责令检查是指责令违规违纪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做出检查;停职检查是指临时停止违规违纪人员所担任的职务,在一定范围内做出检查;责令辞职是指责令违规违纪人员辞去所担任的职务。
(二)行政处分。主要适用于确有违规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降级主要指降低违规违纪人员的工作岗位级次;降职是指降低违规违纪人员的职级;撤职是指撤销违规违纪人员的现任职务。
第二十九条 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行政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条 对员工作出惩处决定的权限依照员工管理权限 ,由所管理单位党委会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受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的员工,取消当年年度评选先进。薪酬待遇按所在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从组织批准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至解除行政处分之日止为处分影响期间,具体规定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降职、撤职24个月;
第三十三条 受到行政处分的员工在处分影响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受降级、降职处分的降低一个岗级、职级。如岗级、职级为最低级别无法降低的,扣减个人年薪的10%。受撤职处分的降低两个职级。因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无相应岗位的员工,由所在单位安排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受开除处分的,所在单位同时办理开除手续。
第三十四条 受行政处分(除开除处分外)员工,在处分影响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员工在处分影响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且受到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表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员工处分期满后,其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 、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处分期满不应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和原待遇。给国家、集团公司资产造成巨大损失,或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受到撤职(含撤职)以上处分的,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员工违规违纪应受到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 ,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平调或提升其他职务的,在现任职务上降级、降职或撤职。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两种及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按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被调查期间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八)处分影响期间内发生新的违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
(九)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从轻或从重处分是指在相应处分幅度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减轻或者加重处分是指在相应处分幅度外,减轻或者加重一个处分档次。
第四十条 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或者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处分情节的 ,可不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曰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复核,并在接到申诉六十日内将复核结果答复申诉人。在上一级主管部门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员工需要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征求工会组织意见,工会组织可依法协助受处分员工提出申诉或劳动仲裁。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因违规违纪受到问责或纪律处分的,由给予其相应党纪处理的党组织建议党员所属单位按本办法给予其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的各类事故、企业经济损失、严重不良影响等起直接或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次要责任者,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的各类事故、企业经济损失、严重不良影响等起次要作用的人员。
(三)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直接主管或管辖的工作或员工不负责任,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的各类事故、企业经济损失、严重不良影响等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四)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应参与决定的事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的各类事故、企业经济损失、严重不良影响等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经济损失的认定,依据《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单笔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属于一般资产损失;单笔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属于较大资产损失;单笔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的,属于重大资产损失。
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规党
纪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一般(分为A级、B级、C级)、较大 、重大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及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有关事故调查规定和定义执行。
第二节 附加处理
第四十七条 给予组织处理的员工,每人次扣减 100—1000元绩效工资。
第四十八条 员工受警告处分的扣减其1个月绩效工资;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减其3个月绩效工资;受降级、降职处分的扣减其6个月绩效工资;受撤职、开除处分的扣减其12个月的绩效工资。
第四十九条 员工因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依据规定追究责任外,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员工被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且赔偿金从员工的薪酬中扣除时,每月扣除后剩余的部分薪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节 调查处理程序
第五十一条 按管理权限,所在单位人事、监察部门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其他管理部门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十二条 原则上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如下:
(一)依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工作,核实有关事项;
(二)如存在违规违纪事实,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被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三)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对被调查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
(四)送达处分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五)处分涉及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变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手续;
(六)受处分人不服提出申诉,应予受理并做出复审决定;
(七)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三条 调查人员与违规违纪员工有亲属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四条 涉嫌违规违纪的员工在被调查期间提出辞职的,待调查处理程序完成后再进行辞职审批。已调离、辞职、退休的员工被发现在集团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按照《广西宏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员工奖惩办法或实施细则,经本企业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和处分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原处理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和处分,依照原规定执行。本办法公布施行前发生但在施行后发现的案件,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一年 ,根据试行情况如需修改,提交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施行。集团公司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