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做以下更改:
1、原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 :2018年2月9日9时30 分,现更改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 :2018年3月 1日9时30 分。
2、工期
原招标文件1.3.2 工期:730日历天 定额工期 730日历天【备注: 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工期应按《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确定, 工期压缩时,宜组织专家论证,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增设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费项目清单。】
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4月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 3月 31 日
现更改为:1.3.2 工期:730日历天 定额工期730日历天【备注: 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工期应按《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确定, 工期压缩时,宜组织专家论证,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增设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费项目清单。】
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4月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 3月 31 日
3、原招标文件为:
现更改为:
7.3.1 |
履约保证金 |
□否 ☑是
履约担保的形式: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备注:严禁要求中标人只能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款的10%【备注:上限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10%】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15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备注:此处约定应与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一致】。
招标人同时提供等额支付担保。(本条款不适用财政投资工程) |
4、第四章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更改如下: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肆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更改为: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10 %的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5)。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竣工证明材料名称)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本条其它内容不变。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更改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逾期竣工的单栋工程罚款,每延误一天,按该栋工程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四处罚,罚款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本条其它内容不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原内容:本工程最终结算以财政部门审定为准。
现更改为:本工程最终结算以发包人审定为准。
本条其它内容不变。
12.4.1 付款周期
原招标文件为: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
发包人向财政部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用款申请单》;2、监理单位填制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格式自定);3、已完工工程量清单;4、申请拨付资金报告;5、分期支付申请书;6、其他相关资料。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影响工程款支付时,承包人自行负责。
现本条更改为: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发包人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原招标文件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支付证书签发后15天内完成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
现更改为:(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5天内完成支付。
5、附件
附件8:
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发包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承包人传达须维修事项、维修现场图及维修报价。从发包人通过电话或短信或电子邮件将维修内容向承包人进行维修事项告知的时间起,小型维修(电、水类故障)的,承包人在24小时内须派人维修;中、大型维修,承包人要在7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提交发包方认可的书面维修方案,并按方案进行维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或不按时到达现场或不提交维修计划或不按维修计划进行维修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直到维修质量合格,并从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支付维修费用;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接收报修的电话、邮箱;电话故障、通信网络故障、承包人自身原因等造成信息无法接收或到达的,不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报修电话: 承包人维修电话:
发包人报修邮箱: 承包人接收报修邮箱: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凡涉及上述条款的内容均作相应更改,除上述更改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
招 标 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研究院
联 系 人:韦工
电 话:0771-3399260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联 系 人:罗工
电 话:0771-2840192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018年 2 月 6日 |